1.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2.普通话和规范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3.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语言文字的权利。
4.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6.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8.汉语文出版物以及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9.在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中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意工具。
11.异体字在姓氏中可以保留或使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
13.当前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14.推广普通话是促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说普通话。
15.新版《现代汉语规范字典》、《现代汉语词典》都采用两种查字法,即音序查字法、部首查字法。
16.不规范汉字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字型不标准的字和错别字。
17.《汉语拼音方案》是1958年2月1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
18.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19.目前世界上共142部宪法中有79部宪法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
20.普通话在台湾地区一般称为国语。
2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22.在电脑上使用拼音输入法输入汉字,使用者要掌握标准的普通话,正确地识读规范汉字和使用汉语拼音。
23.《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标准》将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再划分为两个等次,其中最高水平和进入最低等级的水平分别为一级甲等和三级乙等。
24.国家公务员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是不低于三级甲等。
25.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是不低于二级甲等。
26.国家和省级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是一级甲等。
27.对教师和国家公务员的普通话达标要求是有年龄界限的。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不作硬性规定,但也要鼓励他们在教学和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28.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9.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30.普通话中最活跃、发展最快的部分是词汇。
31.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指的是北京话的语音系统。